返回>来源:信管家 发布时间:2019-11-23 19:25 关注度:次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特签订本合作协议,以便相互遵守。
第一条 在签署本协议前,乙方已经详细了解甲方的详细规则并完全同意遵守。
(一)甲方在国际期货公司开立期货交易账号,作为仓单资管系统母账号,并保证有充裕资金为操盘手交易做准备;
(二)甲方需保证有充裕资金在第三方支付系统中;
(三)乙方通过网上提交相关资料注册成为甲方的操盘手;
(四)乙方注册成功后,需通过第三方支付充值相关交易的保证金,作为操作甲方账户的保证金;
(五)乙方通过甲方仓单资管系统下达指令操作甲方母账户的交易,乙方对交易结果负全部责任,即:盈利部分乙方可通过第三方支付自行从甲方预存在第三方支付的资金中进行出金;亏损部分乙方需通过第三方支付在系统内扣取相应金额作为补充母账户的亏损部分。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 乙方以本人的名义在仓单资管系统中注册操盘手的账户,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专职人员及其配偶。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如在签署本协议后发生第三条所列情形的,乙方应当在发生该等情形后立即通知甲方,且应自觉停止开新仓,并立即自行清仓和做出终止合作的安排。
如在签署本协议后,甲方获知乙方具有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开新仓,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操作权限,终止合作,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方建立乙方的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或因司法、行政机关的书面要求外,应当为乙方保密。
第六条 在本协议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在甲方的操作权限。乙方在注册时所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甶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操作和可疑操作报告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操作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积极配合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进行的反洗钱调查。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的反洗钱工作,共同维护期货行业的信誉。
第九条 乙方在系统中进行操作,向系统发出指令,乙方应当对操作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注册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操盘手)不得为甲方及指定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允许之外,乙方不得与甲方的工作人员私自达成或签署全权委托操作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如有发生,即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应当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承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如变更本协议第十条提及的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生效。乙方是机构操作者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第三方支付公司代管乙方预存的保证金,乙方在系统中的操作盈亏及操作费用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收取与支付。
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及资金成本变化对最低合作保证金及每笔操作费用进行调整, 乙方表示理解和同意。
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具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有权根据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预存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系统发出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系统将自动提示由甲方对乙方单独提高预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
乙方预存在第三方的合作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如导致甲方亏损,则预存保证金用于抵充亏损部分划拨给甲方所有。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甲方在每一个操作日结束的当天通过系统向乙方显示当日的保证金额及划转情况。
第二十条 乙方对账户交易的风险保证金,享有所有权。甲方所提供交易保证资金不与乙方共担风险。乙方因交易所产生的利润,归乙方所有,交易所产生的手续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甲方提供给乙方操作的保证金,不收取利息。
第二十二条 乙方的账户资金在交易账户内实时结算。结算币种为港币、美元或交易所规定的币种。盘中交易币种为交易产品所属交易规定的币种,但出入金是以人民币为准。
第二十三条 出入金:乙方应在本人账户交易端上通过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出入金;
第二十四条 汇率:甲方承诺固定汇率结算,甲方会根据实时汇率的情况对汇率进行调整,调整以系统公告生效。
第二十五条 乙方只能通过系统下达操作指令。乙方下达的操作指令类型应当符合本协议约定。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进行线上操作,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登记的操作账号和密码等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进行线上操作,操作系统将作为双方核查操作指令真实、有效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操作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通过密码验证的操作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乙方下达的操作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
第三十条 乙方在发出操作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操作结果。
第三十一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不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操作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乙方的操作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操作日有操作、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依据系统出具的数据向乙方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操作情况,双方同意通过操作系统査询甲方向乙方发送操作结算报表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乙双方均同意,甲方将操作结算报表等显示在操作系统,即视为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第三十四条 由于操作系统只保存最近1个月的账户信息;在乙方终止合作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表自行保存。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在甲方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
第三十六条 甲方采用通过操作系统自助委托客户端向乙方发出盘中追加保证金通知、强平通知、 盘中保证金调整通知,前述信息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乙方。因乙方未及时查看而造成的通知延误责任或者相关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操作结果并妥善处理。
第三十八条 乙方对当日操作结算报表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操作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三十九条 由于操作系统原因导致操作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操作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操作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操作凭证另行确认。
第四十条 乙方在其操作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操作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操作。连续操作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操作时段的操作风险。
第四十一条 甲方以公司风险度来计算乙方期货操作的风险。
第四十二条 每日盘中操作时间,当乙方的风险度接近200%时,乙方需及时追加足额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执行强行平仓,直至乙方风险度<200%,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乙方被强行平仓时,乙方账户中的可平仓数小于甲方需要强行平仓的数量时,甲方有权建议对乙方未成交的委托指令进行撤单处理,乙方应承担撤单操作及强行平仓处理所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三条 四种强制平仓情况:1、当乙方的对应账户资金接近风险金时系统会发出强平信号,强平结果以实际成交点位为准; 2、乙方的可操作金额达不到隔夜权益金比例时;3、达到合约最后交易日的强平时间时;4、乙方违规时,甲方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而实行强制平仓;(请以操作系统合约规则为准)。
第四十四条 当甲方依法约定建议强行平仓时并已完成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费用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五条 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操作知识和操作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系统操作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第四十六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操作凭证,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四十七条 甲方对乙方的每笔操作固定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系统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操作凭证,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同时满足以下情形之日起生效:
(一)乙方完成注册成功获取账号和密码,;
(二)乙方成功下载并安装甲方的软件系统;
(三)乙方资金已汇入第三方支付公司账户并已显示在操作系统中。
第四十九条 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协议,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甲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使用。
第五十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协议的解除对已发生的操作无溯及力。
第五十一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5天以系统公告形式通知乙方,自甲方发出通知3日视为送达。在视为送达后乙方未自行淸理账户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操作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五十二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的通知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发出,自甲方发出通知3日视为送达。在视为送达后乙方未自行销户的,甲方有权通过平仓的方式对乙方账户进行淸理,并解除同乙方的协议关系:
(一)乙方为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的;
(二)乙方作为自然人已经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乙方作为法人发生经营期满、倒闭、停业、歇业、淸算、被吊销法人资格、未进行或通过相关部门的年检的;
(三)乙方违反有关承诺的;
(四)乙方严重影响甲方正常操作秩序的;
(五)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协议条件的情况。
乙方承担因账户清理产生的所有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五十三条 甲方因故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协助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的退还事宜。
第五十四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操作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乙双方均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五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操作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操作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操作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仓单资管系统属于计算机软件,通过国家公共互联网进行通信,由于国家公共互联网通信的不确定性,如遇到互联网线路故障,重大社会事件,托管数据中心维护,停电,黑客行为,及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因素的干扰导致无法工作,甲乙双方均视为不可抗力因素,属于双方免责范畴。
第五十八条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通过网上注册平台签订,点击同意或接受相关电子文书的,视为亲笔签署该法律文件,代表乙方对此文件的内容完全知晓并认可执行,并自愿承担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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